东北石油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9-05-15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认定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校总会计师、计划财务处长;

(二)年经费在10万元以上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物资采购及供应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

(四)独立核算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或者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直接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学校、本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学校、本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学校、本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其他由于审计对象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审计对象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当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两年审计一次。

审计对象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校办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委托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负责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六条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对审计对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部门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相应的审计和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其中审计组长必须具备主审人员资格;

(四)具有较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就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三)依法查询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四)有根据认为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 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违反国家规定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资产审计

1、审查货币资金的真实性。

2、审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它应收款项及预付账款的真实性,是否及时清理、追收,有无坏账、呆账。

3、各种存货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盈亏处理是否合规。

4、长期投资是否合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产权证明文书是否完备、有效,投资收益是否按期收回,有无隐瞒、转移财产及收益的情况。

5、审查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资产处置是否合规,作价是否合理。

6、审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无未按规定期限摊销及挂账不摊的问题。

7、本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收益分配是否合规。

(三)负债审计

1、审查流动负债的真实性,有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应付款项和预收款项是否及时清理。

2、工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工资、奖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3、应付福利费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计提和使用福利费。

4、审查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规性;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列支渠道是否合规。

5、奖、贷学金和勤工俭学基金提取的比例及使用是否合规,贷学金是否及时收回。

(四)所有者权益审计

1、审查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规性,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合规。

2、资产重估是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3、接受捐赠的资产是否属实,计价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和进行结余分配。

5、审查盈余公积金管理与核算是否合规。

(五)重大投资决策审计

1、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可行性方案是否经过民主讨论。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能力是否相适应,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比较是超支还是节约,原因何在。

3、投资项目的事业效果或生产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六)盈亏审计

1、事业投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及营业收入等各种收入是否按财务制度规定入账或进行财政专户储蓄;有无虚增、隐匿、截留、漏计收入。

2、成本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企业既定的会计政策,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的情况。

3、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4、各种财产的变价净收入及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益(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除外)是否计入当期损益。

5、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计入利润总额,有无多计或少计利润的问题。

(七)经济管理制度审计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与财政部和省财政厅颁布的财务制度有无抵触。

2、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与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有无抵触,采取的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是否经过财务部门认可。

3、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有效,各种管理环节间的制约关系是否严密。

4、投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投资成本、投资效益。

5、各种经济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何。

6、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效益情况。

7、重大经费支出决策及执行情况。

8、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9、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10、有否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情况。

(八)国家收费及税收法规执行情况审计

收费是否合规,各种税金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交纳。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每年年底前,组织部门、校办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部门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由审计部门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因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必须增加审计项目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组织部门、校办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以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产清查、财务处理、债权债务以及未决事项的清理等工作。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

审计部门确认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达到上述要求的,方可准备实施审计;没有达到要求的,审计部门应当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以及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对审计对象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向审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审计前调查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对象本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要求准备好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职目标责任书。

3、任职期内主要事业(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4、任职期内历年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5、任期内重大投资计划及实施效果(或预期效益)。

6、重要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7、对外投资明细统计表及有关协议、合同。

8、任期内审计部门及有关检查机构做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

9、各种财产物资盘点、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10、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部门领导和干部群众代表评议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谈话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审计查证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结束。

审计查证工作的时限需要延长的, 应当经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经济评价指标,原则上从国家公布的经济指标体系中选择。经济指标的优劣,用三种比较方式进行判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有统一要求的,与统一要求对比;干部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任期目标考核的,与任期目标对比;接任后的经济指标与接任前的经济指标对比、后一任期与前一任期的经济指标对比。

第十八条审计组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一般于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内没有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即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审计结果,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各项指标等项目完成情况及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审计对象及其所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事实,及其定性、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审计对象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应当对审计对象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分清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审计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有关经济发展目标的真实性、完成程度和发展业绩情况;

(二)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三)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

(四)审计对象任职期间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五)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应当评价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评价后,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抄报校党委、抄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向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 并抄送审计对象本人。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备案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档案,纳入干部考察材料,作为对审计对象的提拔、重用、交流、免职、辞职等提出意见时的重要依据。

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处理中,经审计认定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部门应当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经审计认定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由审计部门向被审计人员反馈;经审计认定问题较多,但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谈话教育,或者作出组织处理;经审计认为严重违纪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经审计认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可以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审计对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作出审计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审计建议书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部门的审计建议书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审计部门应当自提出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部门的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办理。

(三)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审计部门应当自作出审计决定起24小时内将审计移送书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对非法干预、打击报复、阻挠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构成治安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无故拖延、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未经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者超越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审计;

(二)隐瞒、截留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对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建议追究个人责任未建议;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四)以审谋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对象本人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30日内向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

审计对象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应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

(二)听取、审议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组织部门及其他审计对象管理部门利用审计结果的报告;

(三)审定对于审计对象涉及的重大经济责任,作出审计决定和建议;

(四)研究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五)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组织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组织部门及其他审计对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建议,办理提请;

(二)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及时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反馈利用审计结果情况;

(三)对审计部门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信访等举报情况,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

(二)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打击陷害审计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资料人员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审计对象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线索。

审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定期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五)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南。

第三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部门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时,应当签署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字,发现审计结果有误时,由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学校制订的《大庆石油学院领导干部、校产厂长(经理)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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