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审计处 时间:2019-06-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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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东北石油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和处理意见予以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学校各分管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的审计整改,审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各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对审计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追根溯源,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入手,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并将整改结果作为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治理的依据。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对因客观原因暂未整改或处理的问题,应说明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方案及整改时限等。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决定,负责提供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对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党委组织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之一。

第十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加强本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书面督促,经审计督促后仍不整改的,审计处应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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