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物资采购审计制度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9-05-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东北石油大学采购管理制度体系中所规定的货物、建设工程、药品药材、后勤保障等采购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采购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遵循公平、客观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审计工作是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采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的审计

(一)符合学校采购限额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采购,有无采用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材料认证等采购方式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有无随意采购,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有无规避学校采购监督的问题。

第六条采购方式的审计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贯彻了以公开招标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是否真实、充分;

(二)是否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三)是否严格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要求进行采购,有无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等。

第七条投标审计

(一)投标人是否具备学校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列举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的编写、密封、撤回、更正、补充、替代方案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其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四)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审计

(一)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1、采购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的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3、采购单位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原采购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变更,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采购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1、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是否规范;

2、数量、规格、质量、性能表述是否正确;

3、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5、风险规避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

6、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第九条 采购合同履行审计

(一)采购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二)采购标的物的验收是否由专业人员来进行,验收记录、验收证明书是否齐全、完整等。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项,验收方成员是否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变更、中止、终止的合同,审查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是否经过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审批,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采购资金支付审计

(一)采购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是否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二)预付款是否符合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条件;

(三)支付资金是否符合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的要求;

(四)预付和结算是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供应商、劳务提供者或施工企业支付,有无采购部门或采购机构违规支付的情况;

(五)结算时是否扣除了预付款,是否预留了质量保证金,有无提前支付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参与监督采购的全过程或者部分重要过程,实现采购工作审计的日常化。

第十二条审计程序如下:

(一)采购管理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在公布时应送交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应认真掌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要求及学校相关预算资金控制情况;

(二)采购管理部门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部门开标时间,审计人员参加现场监督投标、开标、评标全过程。

(三)会同其他监督部门的人员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包括对学校采购组织单位、评委(专家)在采购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采购结果产生的程序、方法的合理性、有效性监督;

(四)按照采购程序,会同其他监督部门人员对供应商身份确认,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于重大的错误经与其他评委统一意见后,及时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讨论处理方案,并充分发表意见;

(五)参与采购合同的会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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